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1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平凉市高科农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虽然合同显示签订于上海市普陀区,但本案主要履行行为均发生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注明签署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号XXX号楼,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向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