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知民初3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xx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R2地块。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xx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申请人上海xx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鄂0191知民初3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3年4月8日,申请人上海xx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xx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