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223号
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4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荠月,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