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64号
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89号4幢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1月6日,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于2022年11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其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瑞森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