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656号
原告:绍兴星弘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袍中南路160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喆,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星弘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星弘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7.8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绍兴星弘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