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09号 原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17号903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自清,总经理。 原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计算机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