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执189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39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采购款1,860,242元;支付违约金(以1,860,2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0,771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0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来函,其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钟 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