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民初5604号
原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燕、王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时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昭德南路2899号海天辰韵13号楼(原14号楼)范公亭东路商铺3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兴,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时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406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滞纳金暂共计334171元;共计97483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东省青州市东篱居(养老)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对合同价款总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送货及安装调试并根据被告要求增加部分设备,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进行了最终验收确认。经计算,增加后的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330168元。截止诉前,被告已支付合同款项689500元,尚欠付原告合同价款640668元及相应滞纳金未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山东省青州市东篱居(养老)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相对人为原告与被告“山***时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可以确认“山***时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李忠兴、刘一君申请注销并于2019年3月13日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应由李忠兴、刘一君与民事权利人处理。原告本次起诉以“山***时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属于主体有误,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