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4658号
原告:兴义市燕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段凤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龙。
原告兴义市燕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兴义市燕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紫光物联智能家居金牌代理合同》,合作到期合同关系自动解除。合作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在其官网中注册账号并预存人民币200,000元货款,下单拿货自动从系统中扣除相应金额。现合作到期,被告将原告在其网站中的账号封锁,原告在被告系统账户余额为141,728元。经多次沟通,被告首先采用强买强卖的方式逼迫原告下单定其产品以抵扣剩余货款,且提出每次下单金额必须大于50,000元才发货等霸王条件。最终原告仍坚持退款,经与被告人员沟通无果,被告拒不退款,态度蛮横。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41,728元;2、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诉请如下: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41,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紫光物联智能家居金牌代理合同》第七第2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明确甲方为“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注意到,上述合同订立时,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XXX号XXX号楼XXX室,2019年1月8日,上述注册地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2019年12月24日,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原注册地所在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瑞明
书 记 员
张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