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243号
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经查,原告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3301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被告亦不服上述裁决书先于原告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7623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案件受理在后,应并入被告起诉的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7624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 瑞
书 记 员 张赫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