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0399号之二
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987545068
法定代表人:叶龙,董事长。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被告:天津生态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3-401、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785449
法定代表人:段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级智**(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煦
书 记 员 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