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智慧家(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304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慧英,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龙。
原告***与被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陶郑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文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