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760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叶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紫光乐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晓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金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