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164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