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491民初41642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1号楼12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3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12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恒

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