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讯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91民初8898号 原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1号楼423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讯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的金额为770元。审理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21年8月7日。事实与理由:本案被告为其公司的《***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于2021年5月10日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原告接受其邀请进行了项目投标,并按照招标要求于2021年6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80,000元。该项目在2021年6月8日开标,原告未中标,被告本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开标后的30日内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拒绝返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原、被告工作人员就招标事宜沟通的电子邮件、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显载:招标人为被告,项目名称为***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第二章投标须知约定投标保证金为80,000元,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于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退还,有效期延长则退还日期顺延。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签署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按缴纳金额退还,不计利息。第3.3条约定,投标有效期为180天。第3.3.2条约定,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2.2021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80,000元。2021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投标文件。 3.庭审中,原告称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该项目在2021年6月8日开标,原告未中标”的陈述有误,实际情况是项目延期,被告没有按期开标,且至今没有开标。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载:2021年7月6日,原告工作人员***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定下来,项目公司支付了80,000元保证金。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最晚周五反馈。2021年7月22日,***称:刚刚和需求部门沟通,这个项目可能要推迟到明年3月份,保证金能不能退回来。**回复:确定延期的话,我来申请吧,要下周了。2021年8月4日,***询问:保证金退回流程在走了吗?**回复:在等出纳开出收据。 因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开标时间为2021年6月8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于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中标书发出30天内退还。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常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常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原告向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被告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而案涉项目至今未开标,根据《***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被告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而且,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同意退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讯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按缴纳金额退还,不计利息,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保全费82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737.7元,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73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