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4521号
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51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1号楼423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