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14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22713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长白山路交口向西20米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2789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邦创意(北京)品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