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6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姚剑,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