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药某某铁皮制品经销店、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2民初5431号
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
经营者:黄岳华,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罗布林卡路雪综合服务公司商品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与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撤回对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12元,减半收取计585.56元,由原告药**铁皮制品经销店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洛 丹  次 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次仁曲珍
书 记 员     伍金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