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601号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加木沟高争建材股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741905309L。
法定代表人:索朗欧珠,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珠仁增,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6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82421Y。
法定代表人:姚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拉 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