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1587号
原告: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顺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8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洪武北路9号。
负责人:***。
原告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