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9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鄂09民初12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1207592.16元价值范围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申请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武汉分行首义支行账户:12×××02_0000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开发区支行账户:60×××05),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鄂09民初123号民事裁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