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117民初3372号
原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加公司)与被告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鼎加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伟磊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鄂0117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冻结伟磊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鼎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献华、被告伟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伟磊公司与鼎加公司双方签订《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其后伟磊公司进场完成了部分涉案工程的施工义务,后因建设单位原因致工程停工,伟磊公司、鼎加公司与建设单位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1#、2#、3#厂房维护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间结算单》,对伟磊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及已完成工程结算价格予以确认,并约定是否继续施工等内容,上述施工合同及中间结算单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间结算单约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如建设单位可继续该工程的实施,则继续施工并按原合同进行最终结算;无法继续工程的实施,则在2018年12月底支付已确认的工程价款。该结算单中,关于工程无法继续实施则支付价款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就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作出的约定。因案涉工程到期未能恢复施工,故伟磊公司与鼎加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已于2018年10月底终止,该合同无须再解除,鼎加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伟磊公司已于本案诉讼前,就案涉工程的价款支付及违约金等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向伟磊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鼎加公司向伟磊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了如下内容:案涉工程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鼎加公司关于工程未经过质量验收的意见,因该工程因建设单位原因而未完工,且已达成结算,对其意见不予以支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鼎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后,鼎加公司对该案申请再审,申请理由包括:案涉工程未经过质量验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办理中间结算时,伟磊公司未提交已完成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2018年10月底之前未恢复施工并非鼎加公司所致,伟磊公司严重违反工期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该再审申请已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因此,鼎加公司在本案中又予主张的以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支付违约金、以长期停工要求支付停工损失的请求,均应予以驳回;其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后期修理费用存在较大争议为由提出对案涉工程质量、后期修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亦不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6月19日,鼎加公司(甲方)与伟磊公司(乙方)签订了《湖北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伟磊公司负责鼎加公司1#、2#、3#厂房围护栏结构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单价按双层板考虑185元/㎡,合同总金额暂定161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200000元预付款,所有工作内容完工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付至审定结算总额的95%,剩余5%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应提供相应数额70%的材料发票;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伟磊公司组织人员进场进行围护栏的制作及安装施工。后因案涉工程建设单位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原因,伟磊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量。2018年5月3日,伟磊公司与鼎加公司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已完工程结算价格为1022700.35元,并形成结算单,该结算单同时载明“因建设单位原因,本工程只能进行至上述已完工程量。本结算单为按已完工程量计算的中间结算单。在2018年10月底前如建设单位可继续该工程的实施,在原合同施工风险相同条件下,施工单位同意继续施工完成该工程,并按原合同完成单价进行最终结算。如上述时间之前建设单位无法继续该工程的实施,则应在2018年12月底支付施工单位本中间结算单的全部价款”。同日,伟磊公司、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三方在该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在2018年10月底前未能恢复施工。鼎加公司亦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结算款项,伟磊公司遂以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吕学安(系鼎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鄂011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伟磊公司、鼎加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终10930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向伟磊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002700.35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鼎加公司向伟磊公司支付违约金80500元;驳回伟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伟磊公司、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先后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鄂民申585号民事裁定,驳回伟磊公司的再审申请,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鄂民申1964号民事裁定,驳回鼎加公司、武汉鼎加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原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4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2438元,由原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先祥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书 记 员  徐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