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3146号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一冶汇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继而就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产生争议,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晨琳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