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4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0BHFA8P。
法定代表人:任春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微,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95891。
负责人:李中超,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旭,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单位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利,女,汉族,1994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余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骁晨
书 记 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