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720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库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三路139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401732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库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