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0733号
原告:广东汇赢模块化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789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侧4#-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W80GW71。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无为县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楼A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2XD。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汇赢模块化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汇赢模块化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赢模块化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汇赢模块化房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