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42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1幢2-7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24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与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水运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