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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恒某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泓昕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文宫塔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昌恒达利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一、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104130元并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银行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81执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