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2113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98901600。
法定代表人:艾为国,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顺敏,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红高村大陈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94501012H。
法定代表人:李海雄,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鄂0581民初21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324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宜昌恒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