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执协4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沿河东路星泰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常平会展中心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常平会展中心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常致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粤1973执946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另有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为统筹相关案件的处理,本院经协调决定,本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将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