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阎志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第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子岂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