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阎志兵,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冀0984执8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子岂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