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838号
原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3元,减半收取计3491.5元,由原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顺遂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