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米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米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曙光上村老井口煤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冬,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米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内勤,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309栋B座840(深圳文化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米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761.83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9,427.83元(其中案款117,761.83元、执行费1,666.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习  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文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