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5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倩,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社强路400号。公民身份号码914403001923××××。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4402××××6830中的存款147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