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茌平县耐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117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耐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鲁1503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