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117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耐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鲁1503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