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23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士博士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