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780187733H,住所地: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士博士园B栋。
法定代表人:杨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刚,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12323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0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合计协议,并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D-12(建筑面积:426.02平方米)、D-15(建筑面积:455.33平方米)、D-19(建筑面积:455.33平方米)号房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