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破申3号
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士博士园B栋。
法定代表人:杨朝雄,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中,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冯再萍
审 判 员 詹正东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