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174号
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朝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翔,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KGMTXE。
法定代表人:曾维。
被申请人:安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69946443U。
法定代表人:李英。
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7万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6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发艳
书 记 员 张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