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科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再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系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520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证号:230119101177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士博士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0187733H。
法定代表人:杨朝伟,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康,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82542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扬,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006897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般授权代理人:王说雨,系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2189。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凌垚,女,汉族,1993年7月1日生,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2018)黔02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黔02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后,***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黔民申4102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2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应对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就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完工结算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应当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原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华夏中科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24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靖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付振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尹倩茹
书记员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