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503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砂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23326099G。
法定代表人:曾强。
被执行人: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法定代表人:许钦源。
四川金砂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金砂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川05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203.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判决书计付)、律师代理费21600元、案件受理费2369元。执行中,本院扣留、提取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处的应收款274000元,并支付给四川金砂通信服务有限公司270302元(含案件受理费2369元、律师代理费21600元、工程款229203.51元、资金占用利息17129.49元),支付执行费3698元,剩余的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川金砂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