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文书、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文书,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白云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7297788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书与被执行人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8)第02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8)第024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