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白云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详。
第三人:百金(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市现代工业港北片区高店路西段8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百金(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琴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