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方筛林。
被执行人: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磊。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8)淮仲裁字第03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恒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淮仲裁字第0361号裁决书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勇华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