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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14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沪0117财保3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在关联的本案中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