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111号
原告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绘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元木,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1幢5层5047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北京鹿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