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2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国,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振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家门路。
法定代表人:童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卓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2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荣,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大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强国、镇江振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卓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大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