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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慧,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健,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9号。
负责人:*小武,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炬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振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家门路。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镇江振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慧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智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